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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2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 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 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 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或飼料廠依獸醫師(佐)處方使用。 前項處方藥品品目及其使用類別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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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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