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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5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獸醫師(佐)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 二、動物種類名稱、年齡、體重及數量。 三、診斷結果、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注意事項。 四、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師(佐)之簽章。 前項處方箋計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 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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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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