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4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處方藥品非經執業獸醫師(佐)處方,不得為買賣行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之批發、輸出及輸入。 二、家畜醫院或診所、學術研究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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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