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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及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之處方藥品類別標示於藥品標籤及仿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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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