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6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處方藥品應設置簿冊,逐次記錄販賣對象、動物用藥品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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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