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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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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三、土壤…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三、土壤…第5條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第6條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二、本基金下設…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第10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2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3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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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