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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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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