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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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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