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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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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