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