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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對非再生性資源,應採預防措施予以保護;對於已超限或瀕臨極限利用之稀有資源,應定期調查評估,並採改善或限制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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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