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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26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文化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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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