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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33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加強糾紛原因鑑定技術及舉證責任之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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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