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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2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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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