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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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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