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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1條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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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