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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規費,並得由驗證機構代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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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