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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 二、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補(換)發、授權及展延。 三、依
第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 四、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 五、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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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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