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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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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