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產業創新條例 › 第22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22條

第 六 章 促進產業投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 二、投資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 三、投資達一定金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非屬前項所定情形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第一項申請投資核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 四、申請投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行國外投資後,國外投資事業之經營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採行一定改正措施;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撤回投資。 第一項所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申請程序、第二項備查事項、報請備查期間、前項一定改正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條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第67-3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第7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促進產業投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第21條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第23條為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第23-1條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第23-2條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第23-3條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第24條(刪除)第25條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
← 第21條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