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產業創新條例
› 第25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25條
第 六 章 促進產業投資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 前項所定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規模、適用範圍、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條
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
第4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中央主管機關或…
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
第52條
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得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管理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施行…
第65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
「促進產業投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
第21條
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第22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
第23條
為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
第23-1條
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
第23-2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
第23-3條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
第24條
(刪除)
← 第24條
看 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