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28條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8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