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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28條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8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
第四條
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
第十條
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
第十一條
至
第十七條
規定。 五、未依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四條
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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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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