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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 第3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3條
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款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審查基準如下: 一、公司組織與人力配置:應包含內部治理及稽核制度。 二、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編制:應足以因應其業務、技術發展及訂戶需求。 三、定期增進員工知識、技能之培訓計畫:應依其組織內各部門功能及性別平等,訂有不同主題之培訓計畫,並明訂其時數、人數與經費之規劃。 四、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應有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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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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