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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 第6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6條
本辦法
第二條
第四款財務結構,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規劃、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應訂有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規劃。 二、資金來源與證明文件、財務與信用紀錄:應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資金來源、財務與信用紀錄。 三、擬訂收費標準與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或上架費用、訂戶繳費方式及優惠措施:其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以及訂戶繳費方式等,應妥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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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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