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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7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頻道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頻道組合選擇之多元性:應規劃多元頻道組合,以供消費者選擇。 二、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應規劃合宜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 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應訂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之評估與處理程序。 四、播送公用頻道、地方頻道之規劃:應擬訂公用頻道推廣計畫,以及符合區域內民眾利益需求之地方頻道規劃。 五、購物頻道、廣告管理及插播式字幕之規劃: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六、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應有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方案,及鼓勵其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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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