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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經營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規劃經營理念及特色: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之分期設置工程、業務推展計畫,且符合預期目標。 二、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應包含定期之訂戶服務滿意度與收視意願調查。 三、社會服務及公益相關事項之實施計畫:宜擬具回饋地方、維護身心障礙權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社會服務之活動規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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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