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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受理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時,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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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