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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前條之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種畜禽來源。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 三、所有人及其地址。 四、種畜禽類別。 五、品種或品系。 六、種畜禽性別。 七、種畜禽特徵及識別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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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