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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 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 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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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