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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
第十二條
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二、育成或發現經過。 三、飼養試驗報告 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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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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