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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13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僅得於發射許可之發射日期與時間內,實施發射。 發射許可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發射時間實施發射者,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但因突發事由取消發射者,應於事由發生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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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