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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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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14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發射許可事項進行發射。 發射許可原申請事項有變更者,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方得實施發射。但變更事項為維護發射安全所必要且事前申請變更有困難者,應於發射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補辦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有影響發射活動安全性或發射許可申請人營運能力者,得不予許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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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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