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 第16條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16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