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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4條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4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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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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