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8條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8條

公司法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證明文件所載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