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6條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