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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9條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9條
公司法人進口合於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分期興建或分期營運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之關稅及各該期完工日期分別計算繳納期數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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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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