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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彈劾權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應即移送懲戒機關,並副知被彈劾人之機關主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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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13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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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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