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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彈劾案審查會審查案件,應作成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一併決議: 一、送達機關。 二、是否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三、是否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彈劾案審查會召開後,應依會議實際情形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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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