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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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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陳報院長後,由其他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 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再審查會。 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
第五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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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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