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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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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核決策事項。二關於…第3條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第4條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第5條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第6條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依相關法令有應行迴避事由者,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分別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及職員兼任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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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