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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5條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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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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