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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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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