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9條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