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3條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