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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 第4條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4條
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應按監獄行刑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六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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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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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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