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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 第6條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6條
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前項之分配方式採勞動能率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 三、無法依前二款辦理者,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難易程度、作業產能、作業者辛勞程度及其他情形,提教輔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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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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