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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 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之必要資料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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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