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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9條

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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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