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 第6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估結果適時實施。 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